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柏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劉玉蓮、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國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柏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劉玉蓮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訴訟代理人 連佑銓 朱敏賢律師 陳昱成律師 陳新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主文第二至五項改編列為第三至六項,增列第二項「本訴部分,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