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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林修平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柏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劉玉蓮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訴訟代理人
連佑銓

朱敏賢律師

陳昱成律師

陳新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主文第二至五項改編列為第三至六項,增列第二項「本訴部分,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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