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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
    林修平
  • 法定代理人
    陳劉玉蓮、蔡國洲

  • 原告
    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柏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柏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劉玉蓮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訴訟代理人 連佑銓 朱敏賢律師 陳昱成律師 陳新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主文第二至五項改編列為第三至六項,增列第二項「本訴部分,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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