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郭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8號 原 告 郭璽 新華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黎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律師 被 告 譚傳毅 訴訟代理人 阮祺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