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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
    蔡政哲
  • 法定代理人
    林黎真

  • 原告
    郭璽新華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譚傳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8號 原 告 郭璽 新華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黎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律師 被 告 譚傳毅 訴訟代理人 阮祺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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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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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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