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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蔡政哲

原告
郭璽
原告
新華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黎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律師
被告
譚傳毅
訴訟代理人
阮祺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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