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富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洪瑞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富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潔希、董承霖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90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就本訴部 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6,350元;反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4萬2,5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從而,本件上訴人應徵之第二審 裁判費共計1萬7,850元(計算式:1萬6,350元+1,500元=1萬7,85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