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25號
- 上訴人
-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世均
- 訴訟代理人
- 王智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而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25號確認債權請求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萬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709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92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而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25號確認債權請求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萬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709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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