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請求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胡世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25號 上 訴 人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而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 度訴字第1925號確認債權請求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萬64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709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