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聯好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陳易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好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易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海星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8,6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