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聯好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易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海星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2月9 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併補提上訴理由到院,此裁定已於111 年12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