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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張詠惠

  • 當事人
    聯好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好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易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海星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2月9 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併補提上訴理由到院,此裁定已於111 年12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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