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王榮隆、上湧國際有限公司、鄭正乾、王存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69號 上 訴 人 王榮隆 被上訴人 上湧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正乾 被上訴人 王存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6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予上訴人之送達代 收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存卷可查。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