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90號
- 原告
- 台灣福祉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嘉琳
- 訴訟代理人
- 周念暉律師
- 被告
- 喬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文成
陳艾玲
賴奕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