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灣福祉科技有限公司、古嘉琳、喬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賴文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90號 原 告 台灣福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嘉琳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被 告 喬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成 陳艾玲 賴奕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鄭祖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