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黃珮如

上訴人
即被告
鍾智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國娟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不服,於111年7月13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原審之訴,乃對其所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屬附帶請求,不予併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1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