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星空連盟有限公司、蔡鎮杰、林智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2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王郡蔓 被 告 星空連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杰 被 告 林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3、4、6「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 編號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3 自110年10月6日起至111年4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自111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369%計算 4 自110年10月6日起至111年4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自111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369%計算 6 自110年10月6日起至111年4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自111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369%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