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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2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許純芳劉宇霖許柏彥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王郡蔓
被告
星空連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杰
被告
林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3、4、6「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許柏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3 自110年10月6日起至111年4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自111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369%計算 4 自110年10月6日起至111年4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自111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369%計算 6 自110年10月6日起至111年4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自111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369%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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