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謝怡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謝怡貞 上列上訴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535,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5,928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