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6號
- 上訴人
-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謝怡貞
上列上訴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535,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5,928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206號
上列上訴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535,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5,928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