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07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徐元中 陳慎威 被 告 黃宥寧即蝦皮瑪姬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1,159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 年3月11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0.167%計算,自民國111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334% 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0,357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3 月31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0.1%計算,自 民國11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2%計算之違 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6,06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88,000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3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61,15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97,000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3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0,35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查兩造已於借款契約其他約定事項共通條款第12條、授信約定書一般共通條款第14條約定,就該契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1-2、13、1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1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兩造約定借款期間為同日起至115年6月10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存款額度未達5,000,000元定儲利率加計週年利率0.575%機動計息,被告應按月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收取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被告就111年2月10日以後應付之本息均未繳納,尚欠本金261,159元未為清償,其所欠款項依約視為全部到期。 ㈡被告又於110年12月15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兩造約定借款期間為同日起至115年12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1%固定計息,被告應按月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收取違約金,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被告就111年2月28日以後應付之本息均未繳納,尚欠本金290,357元未為清償,其所欠款項依 約視為全部到期。 ㈢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所欠借款本金,即自上揭最後繳款日起按被告當時適用之利率即週年利率1.67%、1%計付利息,另自次一應還款日之翌日即111年3月1 1日、同年月31日起計付違約金等語,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所主張之事實㈠部分,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催告函、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放款利率查詢資料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14、19-21、27-29 頁);就所主張之事實㈡部分,業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催告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18、23-27頁),均互核相符,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既已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准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被告雖未請求宣告免為假 執行,惟為兼顧兩造之公平,仍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 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