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互立金交易平台股份有限公司、顏正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互立金交易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正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金伯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84號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