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86號
- 原告
- 鼎翰纖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德
- 訴訟代理人
- 呂靜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羿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畢溱倪律師
- 被告
- 張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提供被告於民國104年12月間對原告佯稱其接獲H&M之訂單,而向原告訂購胚布,惟原告依交期完成備胚後,被告卻惡意棄單。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100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查被告住所位於新北市三重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