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鼎翰纖維有限公司、謝明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86號 原 告 鼎翰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德 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賴羿慈律師 畢溱倪律師 被 告 張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提供被告於民國104年12月間對原告佯稱其 接獲H&M之訂單,而向原告訂購胚布,惟原告依交期完成備 胚後,被告卻惡意棄單。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100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查被告住所位於新北市三重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