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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鄧晴馨

原告
鼎翰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德
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羿慈律師
訴訟代理人
畢溱倪律師
被告
張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提供被告於民國104年12月間對原告佯稱其接獲H&M之訂單,而向原告訂購胚布,惟原告依交期完成備胚後,被告卻惡意棄單。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100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查被告住所位於新北市三重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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