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95號
- 上訴人
- 邁可辛格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鎮洲
- 被上訴人
- 銳錡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琪雯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2195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上訴人聲明廢棄主文第1、2項係分別判命「上訴人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號1樓、地下室、2樓之8、2樓之10、2樓之11、2樓之12、2樓之13房屋(下稱系爭租賃房屋)全部騰空遷讓返還予被上訴人;㈡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91,097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即應以上訴人占有系爭租賃房屋之價額、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租金等費用791,097元部分為準;故系爭租賃房屋價額核定為960萬元【依土地法第97條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推算,系爭租賃房屋市價為每月租金8萬元乘以1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計算),再乘以12】,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與給付租金等費用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791,097元,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391,097元(計算式:960萬元+791,097元=10,391,0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