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薩摩亞商永新制動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永俊
- 訴訟代理人
- 張原智
- 訴訟代理人
- 楊克成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葉人中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萬3,3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