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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20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林伊倫

上訴人
即被告
薩摩亞商永新制動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俊
訴訟代理人
張原智
訴訟代理人
楊克成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葉人中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萬3,3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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