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周雅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35號 上 訴 人 周雅琪 指定送達處所:新北市新店○○○00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昕宸徵信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