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成運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吳定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成運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定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9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