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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張瓊華

上訴人
即被告
成運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定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9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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