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禾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建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54號 原 告 禾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訴訟代理人 高振格律師 柯德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2年2月23日具狀變更並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00元,扣除原告已繳17,335元,尚欠874,66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