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5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禾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力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款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先位聲明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上訴備位聲明之請求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其上訴利益同為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本件上訴利益依其中價額最高者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