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榕庭建設有限公司、崔維德、王添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63號 原 告 榕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維德 訴訟代理人 翁自清 被 告 王添發 王玉女 王金菊 王玉蘭 王怡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2建物門牌欄「臺北市○○區○○ 街00巷00號2層頂層未登記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 區○○街00巷00號2層頂層未登記部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