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63號
- 原告
- 榕庭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崔維德
- 訴訟代理人
- 翁自清
- 被告
- 王添發
王玉女
王金菊
王玉蘭
王怡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2建物門牌欄「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2層頂層未登記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2層頂層未登記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