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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6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姜悌文郭思妤許筑婷

原告
榕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維德
訴訟代理人
翁自清
被告
王添發

王玉女

王金菊

王玉蘭

王怡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2建物門牌欄「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2層頂層未登記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2層頂層未登記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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