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台灣圓點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章季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33號 原 告 台灣圓點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季芸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郭曉丰律師 黃新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另聲明第2項、第3項均係 請求移除侵害名譽權之報導部分,核均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此部分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800元(計算式:20,800+3000+3000=26,800),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