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4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柏凱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品意團膳事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余信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7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2441號
特別代理人 余信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7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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