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陳柏凱、品意團膳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柏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品意團膳事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余信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7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