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劉家妏即品樂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61號 上 訴 人 劉家妏即品樂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際機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2461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4,9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