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燈冠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賴燈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62號 上 訴 人 燈冠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燈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科生物技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90,0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