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劉娟呈
- 當事人黃星瑋、和昇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63號 原 告 黃星瑋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被 告 和昇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陳信 鄭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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