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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49號

返還土地所有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許純芳陳智暉許柏彥

原告
蕭金一

繼承人代表)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德科技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後,原告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085號裁定駁回抗告,並以本院誤寫、誤算為由逕行更正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2萬4,923元確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382萬4,9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9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許柏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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