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官林禎瑩
- 被告王李笑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李笑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元大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永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11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或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並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加徵10分之5 之裁判費,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4 款、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所明定上訴必備之程式。而依同法第 442條第2 項及第3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惟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 112年1月5日提出民事上訴狀,惟僅表示不服原判決,並未載明對於該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包括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繳費,即駁回上訴。又關於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上訴人如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則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然若非全部上訴,請依聲明不服程度之可得利益計繳第二審裁判費),併予敘明。此外,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中未具體載明上訴理由,雖非前揭法定不合法上訴之裁定駁回事由,仍應一併補正,俾利訴訟之進行,附此敘明。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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