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2 日
- 當事人透明實業有限公司、林志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透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利玲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4日111年度訴字第2621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66,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7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