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2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劉娟呈

上訴人
即被告
透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利玲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4日111年度訴字第2621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66,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