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財務報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呈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徐嘉謙、創源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曾金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呈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嘉謙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創源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財務報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雖據繳納上訴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惟本件訴訟係被上訴人 請求上訴人交付相關財務報表供查閱、抄錄或複製,核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之非財產權請求,故應認係財產權訴訟,又本件被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顯難以金錢量化,應認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即165萬元,是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扣除上 訴人前繳裁判費4,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1,50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