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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31號

返還帳號管理權限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蔡政哲

原告
藝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冠燿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雪潸律師
被告
藝次方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以諾
被告
董怡君
被告
吳筱婷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哲瑋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儉忠律師
被告
周書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帳號管理權限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案由欄中關於「遷讓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返還帳號管理權限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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