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帳號管理權限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藝朗股份有限公司、邱冠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31號 原 告 藝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冠燿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林雪潸律師 被 告 藝次方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以諾 被 告 董怡君 吳筱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哲瑋律師 黃儉忠律師 被 告 周書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帳號管理權限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案由欄中關於「遷讓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返還帳號管理權限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