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31號
- 抗告人
- 董怡君
- 抗告人
- 吳筱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哲瑋律師
許哲瑋律師
黃儉忠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藝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帳號管理權限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2631號
許哲瑋律師
黃儉忠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藝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帳號管理權限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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