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蔡英雌
- 被告楊皓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皓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耕薪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8,6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霍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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