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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18號

返還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林禎瑩

原告
華蓉暄
訴訟代理人
徐偉超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焯怡律師
被告
美林書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適忠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陳明宗律師
複代理人
蔡爵陽律師

金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157元,惟原告於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就臺北市○○區○○○路 0段00號(下稱系爭房屋)地下一層避難室製作複丈成果圖後,於民國 112年8月4日具狀更正訴之聲明為被告應拆除於系爭房屋中地下室之防空避難室(位置:如複丈成果圖項目A所示:範圍包括公園路段二小段703、703-1、704、705、706地號土地)所增設之經營美林書局與其他非法占有而設置之設施,回復為防空避難室之空間,並返還與全體共有人。本件原告訴請被告將如複丈成果圖項目A 所示部分之設施拆除並返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地下室如複丈成果圖項目A 之交易價額為準。依系爭房屋為鋼筋混凝土造,地上層數11層,計算至起訴時屋齡46年3月,總面積263.53平方公尺(即複丈成果圖項目A之面積),估算其交易價值為新臺幣(下同) 5,531,857元,此有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結果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31,8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5,846元,扣除原告已繳15,157元,尚欠40,6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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