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六星集股份有限公司、傅信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20號 反 訴 原告 六星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信欽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李冠亨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蔡舜宇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