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木文陶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徐正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35號 上 訴 人 木文陶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錢鍾宏間因111年度訴字第2735號返還借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6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