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朱秀珍即恭壽食品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36號 上 訴 人 朱秀珍即恭壽食品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藝術電視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