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居間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溫祖明、李家慧、林承歆
- 法定代理人余幸育
- 當事人穆得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穆得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幸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松華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居間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查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何嘉倫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