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33號
- 原告
- 安心開發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秦鈺書
- 被告
- 左榮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自明。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350元,茲限原告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