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47號
- 原告
-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傑騰
- 訴訟代理人
- 呂進仁
- 訴訟代理人
- 魏立宸
- 被告
- 華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愛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