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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47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許筑婷

原告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傑騰
訴訟代理人
呂進仁
訴訟代理人
魏立宸
被告
華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愛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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