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侯傑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47號 原 告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傑騰 訴訟代理人 呂進仁 魏立宸 被 告 華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愛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