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黃嘉賓即東信貿易商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94號 上 訴 人 黃嘉賓即東信貿易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樂天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間111年度訴 字第289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5萬3,3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