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羅遠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遠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於民國112年6月12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命被上訴人委任訴外人威斯公關公司召開「不實報導羅遠文裝殘詐領保險理賠金說明記者會」且永不下架該記者會影片,乃對其所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一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開請求屬非因財產權而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張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