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47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訴訟代理人
- 周麗寬
- 被告
- 龍宗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秀蘭
- 被告
- 鄭汶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一、中關於「計算式:1.09%+1.41%=3.5%」記載,應更正為「計算式:1.09%+2.41%=3.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