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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9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姚水文

原告
上海龍迪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潤華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被告
萬洲通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洲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宥傑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購買白色熔噴布而未支付約定價金,並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依兩造間買賣契約書第6條第2項約定:雙方約定,如有任一方時,應先交付協力廠商仲裁解決,如未能解決,雙方合意以臺灣新北市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堪認兩造間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之合意管轄約定,揆諸前揭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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