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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蘇嘉豐
  •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來煌即滿大碗滷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04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宏 被 告 黃來煌即滿大碗滷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保證書第7條、約定書 第21條,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黃來煌即滿大碗滷味於民國110年9月13日邀同黃來煌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保證書、約定書,約定於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為限額內,願共同負擔連帶清償責 任。嗣被告黃來煌即滿大碗滷味分別於110年9月14日向原告借款合計1,000,000元,利息、借款期間、加速條款、還款 條件及遲延利息均如借據所示,詎被告黃來煌即滿大碗滷味僅繳付利息至111年3月14日後即未再依約履行,依約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有本金1,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爰依借據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負擔清償責任,爰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丹、存證信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文件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借據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7條之23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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