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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
    林修平
  •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 上訴人
  • 被告
    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98號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佶鑫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宏志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佶勳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聲明內容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或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3月2日判決被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之 聲明)、「上訴理由」,亦未繳納上訴費用,程序並非適法 。茲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與上訴理由,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關第二審 裁判費之計算,請利用:https://www.judicial.gov.tw/tw/np-167-1.html 或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0000-00000-0ff46-1.html 查詢計算,法規說明請參見: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000-00-0000f-1.html )。如上訴聲明係就不利部分全部上訴時,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46,441元(計算式:363,710+582,731=946,441),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核為15,525元。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或繳費,上訴程序難認適法,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未提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應補正始為合法,附予說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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