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107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蕭旭峰
- 被告
- 新一代圖書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顏大為
- 被告
- 顏蘭懿
- 訴訟代理人
- 顏義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零參萬伍仟捌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零玖佰玖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保證書第7條約定、約定書第21條約定在卷可稽(分見本院卷第11頁、第13頁、第16頁、第18頁、第20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
二、被告新一代圖書有限公司(下稱新一代公司)、顏大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新一代公司於民國109年7月7日、8日分別邀同被告顏大為、顏蘭懿為連帶保證人,自108年7月30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4筆,分別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15萬元、240萬元、135萬元,合計450萬元,其中㈠60萬元及240萬元部分,借款期間均自108年7月30日起至113年7月30日止,依借據第2條第7項約定,利息自108年7月30日起至108年10月30日止按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0.79%計付,自108年10月30日起至113年7月30日止按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1.41%計付,現為2.25%(計算式:0.84%+1.41%=2.25%),嗣被告等於109年5月13日辦理債務展延,約定借款到期日展延至114年7月30日,並約定利息自展期日起,按原告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1.41%(展期日為2.25%)按月計付;
㈡15萬及135萬元部分,借款期間均自109年7月9日起至114年7月9日止,依借據第2條第7項約定,利息自109年7月9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0.155%機動計息,現為1%(計算式:0.845%+0.155%=1%)惟適用利率高於1%時,按1%計息,自民國110年3月27日起至114年7月9日止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1.405%機動計息,嗣為配合中央銀行作業規定將利率優惠展延至111年6月30日,此部分利息原告以週年利率1%計算。依借據第6條約定,若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除依第2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照第2條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第2條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新一代公司就上開4筆借款僅繳納利息至111年1月25日,依約定書第5條及第6條第1款約定,被告新一代公司上開借款均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合計403萬58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而被告顏大為、顏蘭懿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顏蘭懿之訴訟代理人顏義勇到庭稱確實有借錢等語(見本院卷第110頁),其餘被告新一代圖書有限公司、顏大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借款展期約定書、第一銀行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表、第一商業銀行法人金融業務處函、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表、第一商業銀行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等為證(分見本院卷第11-42頁、第73-99頁),核與其所述相符,被告顏蘭懿之訴訟代理人顏義勇到庭就有借款乙節並不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被告新一代圖書有限公司、顏大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為4萬996元。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項目 借款金額 尚欠借款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收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1 60萬元 50萬7172元 自111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25% 自111年2月26日起至111年8月25日止 自111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5萬元 15萬元 自111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 自111年2月26日起至111年8月25日止 自111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3 240萬元 202萬8686元 自111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25% 自111年2月26日起至111年8月25日止 自111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4 135萬元 135萬元 自111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 自111年2月26日起至111年8月25日止 自111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450萬元 403萬58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