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22號
- 原告
- 恩典服務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佳玲
- 訴訟代理人
- 侯俊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施麗進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玖仟玖佰貳拾貳元(計算公式:4.6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44,000元=1,609,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參拾玖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尚欠新台幣貳仟貳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