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恩典服務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李佳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22號 原 告 恩典服務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玲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施麗進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玖仟玖佰貳拾貳元(計算公式:4.6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44,000元=1,609,92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參拾玖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尚欠新台幣貳仟貳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