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附條件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李文宏、旺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3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宏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旺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新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郭偉明(KWOK WAI MING)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高崇(KO SU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附條件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高嵩(KO SUNG)」之 記載,均應更正為「高崇(KO SUNG)」。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張儒欣」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傳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