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曾安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56號 原 告 曾安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謙匯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陳正修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蔡汶芯